本會沿革

    日據時期設庄治於現有鄉公所所在地,當時庄協議會是民意機構,依當 時人口未滿6000人有協議會員七至十二名,其中五分之二為官派,五分之三為民選產生。昭和13年(1938)庄協議員官派產生者有:詹顯義、 林桂興、林松岡及曾貴春等五人,民選產生者有李客、范仁登、曾阿焜。庄協議員職權為庄治行政業務之諮詢單位,協議會並無獨立之辦公處所,其一切業務均由庄役場之庶務人員兼辦。

    台灣光復後實施地方自治,依據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佈的「台灣省鄉鎮民意代表會組織規程」及「台灣省鄉鎮代表會選舉規則」,於民國35年3 月20日成立本鄉民意機構「池上鄉鄉民代表會」。當時海端鄉尚無代表會之設置,其所轄廣原、錦屏、龍泉等三村之代表,奉令參加本鄉鄉民代表會活動。

    鄉民代表會成立之初,設主席一人,由鄉民代表互選之。自第六屆起增設副主席一人,其產生方式與主席同。此外本鄉鄉民代表會初設書記一人,因財政困難由鄉公所人員兼任之。自民國47年第六屆起,增設設副主席一人 並改置祕書、組員及工友各一人,目前本鄉民代表會的組織編制如下表:

 

 

鄉民代表 職員工
主席 副主席

第一選區:福原村、福文村、大埔村、新興村。

第二選區:慶豐村、大坡村。

第三選區:錦園村、萬安村、富興村、振興村

祕書1人、組員2人、技工1人
鄉民代表共計7人

 

    依據民國39年4月公布之「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之規定, 鄉民代表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自第八屆起依規定改為每六個月一次,由主席召集之。如主席認為必要或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應召開臨時會。其職權除聽取本鄉公所工作報告及向本鄉公所提出詢問,尚包括以下職權:

 

  • 議決本鄉自治事項。
  • 議決本鄉自治規約。
  • 議決本鄉與他鄉鎮縣轄市間之公約。
  • 議決本鄉預算及審議本鄉決算報告,但對於預算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議決本鄉公所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 議決鄉公所公益捐之徵收。
  • 議決鄉產之經營及處分。
  • 議決鄉公所及鄉民代表提議事項。
  • 接受人民請願案。
  • 其他依法賦予之職權。

 

迄民國88年「地方制度法」公布施行,本會依據該法規定行使職權。   

     本鄉民代表會從民國35年選出第一屆鄉民代表開始,迄今共選出21屆代表,茲將每屆選舉概況及選舉結果分述如下:

    第一、二屆鄉民代表係依照「台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及「台灣省鄉鎮組織規程」所訂標準,人口五千人以上未滿一萬人,選出代表15人。名額分配每村以至少選出一名為原則,如尚有餘額時,則分配於人口較多之村。當時本鄉人口五仟餘人,應選出名額為15人。任期為二年,於任期內因 故去職或被罷免時,由選出之候補代表依次遞補。第一屆代表李萬安和李德安請辭代表職務,由候補當選人冬烏源和蔡維廷接任。第二屆代表林日祥當選本縣縣議員而辭去代表職務。

    第三屆本鄉民代表名額共有11名,係依「台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 會組織規程」辦理,由每村各選出代表一名、村人數超過五百人者,每增加五百人,增選代表一名,如選出之代表名額未滿11名時,增為11名。又自 本屆起候補制度廢止,鄉民代表因故去職時,由原選出之村依法辦理補選。

    第四屆鄉民代表修訂規定,鄉民代表會由鄉內每村各選出代表一人組織之,但村人數逾一千人者,每增加一千人增選代表一人,如選出之代表名額 未滿11名時,增為11名,本鄉當時各村之人口,均未超過一千人,所以產 生之代表名額和第三屆一樣仍為11人。

    第五屆鄉民代表依修訂之規定,鄉民代表應選出名額標準與上屆相同,惟本屆增列婦女保障名額十分之一,並未採累進外加方式,即代表名額,每滿10名增選婦女代表一名,又任期自本屆起改為三年。 

第六屆鄉民代表又依民國48年所修正公布「台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規定代表會增列副主席一人。故本鄉代表會乃於民國48 年12月23日由代表互選副主席,選舉結果由蔡仲和當選。本屆代表林茂藏當選本鄉鄉長,遺缺補選結果,由張為當選。

    第七屆代表選舉,修定廢除以村為一選舉區之方式,改將本鄉劃分為四個選舉區,並以民國45年常住人口數為標準,規定鄉居民每滿二千人選出代表一名,婦女名額以各選舉區合計代表總數,每滿十名至少應有婦女一名代表名額依人口數計算未滿15人者,增為15名。本鄉民國45年人口雖僅11,272人,但代表名額為15人,為歷屆代表名額人數最多的一屆。

    第八屆鄉民代表依新修訂「台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 規定,除將原規定據以計算名額之戶口普查常住人口統計,修定為依選舉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終戶籍統計外,並對代表名額規定鄉鎮居民每二千人選出代表一名,其餘數滿一千人者增選代表一名,並規定代表總名額人數不滿11名,增為11名。當時本鄉人口為15216人,所以代表名額較上一屆減少 4名,成為11名。又任期自本屆起修改為四年,迄今未變。再就鄉民代表的 人數來看,「台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組織規程」自本屆起,雖然對代表產生之名額有幾次之修訂,但均規定其總名額不滿11名,增為11名所以本鄉人口雖有逐年減少,但代表數額,自本屆起迄今均保持11名之數額。

    自第九屆起修定增加平地原住民應選出之代表名額及婦女保障名額產生 方式外,未鄉分區選舉之四個選舉區重新調整。第一選舉區為福原村、福文村、大埔村、新興村,選出名額六人,其中婦女保障名額一人。第二選舉區 為慶豐村、大坡村,選出名額一人。第三選舉區為錦園村、萬安村、富興村、 振興村,選出名額二人。第四選舉區為居住各村之平地原住民,選出名額二人。

    選舉區迄第十七屆未再調整,但自民國94年6月止因本鄉人口總數未超過一 萬人,所以第十八屆代表總額,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及地方立 法機關組織準則第七條規定改為7名,將選區劃分為三個選舉區。第一選舉區福原村、福文村、大埔村、新興村,選出名額4名,其中婦女保障名額1名。第二選舉區慶豐村、大坡村、錦園村、萬安村、富興村、振興村,選出名額2名。第三選舉區為居住本鄉各村之平地原住民,選出名額1名。

    十九屆變更為四個選區。第一選舉區福原村、福文村、大埔村、新興村,選出名額3名。第二選舉區慶豐村、大坡村,選出名額1名。第三選舉區錦園村、萬安村、富興村、振興村,選出名額1名。第四選舉區為居住本鄉各村之平地原住民,選出名額2名。迄今選區未再變更。